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 2000-02-29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文)和“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通知”(质技监局标函[2000]31号文)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上述通知转发你单位,并对医疗器械标准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1、从1999年医疗器械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按《规定》的要求修改为条文强制的形式。从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报批的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必须执行《规定》。

  3、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因此在未发布之前,暂参照《规定》实施。
  
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实施《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1、从199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按《规定》的要求修改为条文强制的形式。从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报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必须执行《规定》。
  3、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规定》的要求,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规定。
  请各地方、各部门将本通知和《规定》尽快转发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