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8 生效日期: 1993-12-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广东吉林云南广西新疆西藏商检局:
  现将《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5)国检计财联字第494号《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商检、外运系统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办理商品检(查)验、交接、押运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境工作人员),其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服装补助费
  出境工作人员除按本系统规定配备服装外,为适应其外事活动的需要,初次出境工作人员补助服装费60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从第四周年开始,再次出境,每二周年补助一次服装费300元人民币,依次类推。没有出境工作任务的不补助。
  二、国外个人生活零用费
  按在国外从事工作的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的生活零用费。
  三、国外伙食费
  伙食费按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的伙食费包干标准(包括水果、饮料、夜餐补助),集体掌握,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办法后,出境工作人员应把包干费用切实用在伙食上,以保证生活和身体的需要。
  出境工作人员,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如确需宴请时,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宴请标准可按每人一天的包干伙食费标准掌握。
  四、国外住宿费、公杂费
  国外住宿费、公杂费按(92)财外字第1100号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冲的有关规定掌握,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五、各派出单位,要根据任务合理选派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出境工作人数。出境工作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定,并及时向财会部门报账。
  (注:(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已经废止,有关内容清查<1995>财外字第250号文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