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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1]36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建立小南海地质遗迹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黔府发(2000)28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08○27'-108○57',北纬29○4'-29○52';总面积为15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0公顷、缓冲区面积1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000公顷。

  二、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属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命名为“黔江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的权属、隶属关系不变,其行政主管部门由你区确定。

  三、你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尽快组织编制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对自然保护区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自养能力。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的监管、指导,积极协助你区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五、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撤消及其性质、范围、界限的调整或者改变,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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