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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证收费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80元。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
  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三、向经营单位颁发《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及所属分支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46号文及其我市过去有关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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