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8 生效日期: 1993-12-08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发布文号: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不断发展,其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听广播、看电视已成为城乡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是宣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转播好中央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台的其他节目。在转播中央台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

  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密切合作,集中力量办好中央台的广播和电视第一套节目,使之成为全国人民喜闻乐见、高质量的综合性节目。

  三、各地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应将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覆盖放在主要位置。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以及各有线电视台(站)的首要任务是转播好中央和省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县(市)级电视台和各教育电视台不得自办文艺节目。各电视转播台、差转台不得自办节目。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广播台(站)、有线电视台(站)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监督、检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在本地区的覆盖情况,并指导、督促各地方台(站)转播好中央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对拒不转播或在转播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的要予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宣传纪律给予必要的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1993年12月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