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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30 生效日期: 1993-11-30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奋斗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增强学校办学的动力和活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此,1994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化改革,改善宏观调控,培育就业市场,建立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纲要》的规定,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
   根据现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毕业生的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和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抽成调剂的毕业生,由我委负责面向全国安排;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由有关部委负责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由地方负责面向本地区安排。部门间、地区间、部门与地区间可根据需要自行调剂。

  二、深化毕业生就业改革。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学校向毕业生就业长远改革目标过渡的实施步骤,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学校进行试点。目前,已实施“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主导,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就业办法(即中期改革方案)”的学校,1994年继续实行,并认真总结经验。其他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1994年实施。
   要发挥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和建立不同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具备条件的学校应扩大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录用”的范围,培育和逐步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在转换机制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制订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毕业生。

  三、改善宏观调控,使毕业生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各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在安排毕业生时,要充分考虑招生来源等因素,兼顾内地省份、沿海地区和边远省区的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些比例或原则,调控毕业生的流向。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继续下达保证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军工和重点科研、教学单位急需毕业生的重点计划。各地方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急需,下达一部分保证重点计划。
   鼓励和支持内地的毕业生到边远省区工作。对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需要,能够做到学以致用的,原则上应回本省区就业(经协商同意,支边职工子女可在内地就业)。为保证各类学校的需要,师范类毕业生应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四、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步骤,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不同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择业和信息交流活动。各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认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各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派遣毕业生。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应服从国家的安排,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签定协议。毕业生自己收集的信息,应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人单位要按照就业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报到手续接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截留或退回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五、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的要求,已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工作。尚未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高等学校,要尽快建立,并逐步形成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网络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择业提供信息、咨询、指导等服务。

  六、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在平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的内容及要求,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这项工作。要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需要,指导毕业生选择工作志愿,把毕业生输送到国家急需、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上。要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

  七、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和解决改革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徇私舞弊行为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予以严肃处理。

  八、有关规定和要求: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被经营性单位录用,高等学校可通过合作、合同等形式接受录用单位的资助,但不能搞任何形式的与毕业生挂钩的有偿分配。学校所得到的资助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或改进学校的教学设施。
   2.去艰苦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学校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接受贷款的学生可以免还贷款。同时,用人单位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3.国家计划内的自费生,毕业时(含毕业半年之内)有单位接收的,国家负责派遣,由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4.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被批准允许“自主择业”的,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后,按自费生处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工作,须征得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偿还培养费后,按自费生对待。
   5.经高等学校推荐确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含结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区就业,半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半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等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可协助其就业。
   6.对已考取或推荐攻读研究生(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建议计划后要求学校安排工作的,一律回来源地区就业,按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7.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后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备案,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等转至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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