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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部属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0 生效日期: 1998-03-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部属各普通高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落实高校以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更好地推动教学改革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精神,制定了《司法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决定在部属普通高校中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校在认真学习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好本校的评审、申报工作。
  二、对于1997年参加并获得省(市)教委奖励的成果,此次也一并申报,但需注明原获奖等级等内容。

  三、各校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成果的材料寄部教育司,逾期概不受理。

附:司法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精神,结合我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范围和重点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司法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1996年以来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三条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条件


    第四条    申报部级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所报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且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成绩特别突出者,同时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申报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校级一等奖才有资格申报司法部级奖,只有获得部级一等奖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跨省(跨学校)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五条    申报部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成绩显著。
   申报个人项目者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申报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超过五人。
    奖励等级


    第六条    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设部级一等奖和部级二等奖。部级一等奖中差额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其中,推荐申请国家级一等奖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国家级奖励数额的15%。
    奖励数额


    第七条    司法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设12个奖,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10个,一等奖可被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申报


    第八条    申请部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一)及《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二),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各一式七份。


    第九条    申请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每项须交纳评审补偿费300元。
    推荐


    第十条    推荐申请国家级奖的教学成果,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申报,并填写、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其中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须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
   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司法部成立司法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
   评委会的职责:听取办公室和评审组的工作报告,根据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复审并决定部级奖励等级和国家级奖励的推荐。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高校申报情况,设若干评审组。
   评审组负责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议、国家级奖项目的推荐和向部评审委员会汇报核查、评议、推荐工作情况。
   评审组的职责:核查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议,写出推荐意见,向评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司法部教育司设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及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高等教育处。
    评审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部级二等奖须经评审组评议,评委会到会委员半数(含)以上赞成;部级一等奖须经评审组评议,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
   推荐国家级奖,从部级一等奖中差额产生,须有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争议期


    第十五条    学校、部级奖励均须张榜公布,实行争议期制度。学校、部级成果争议期为半个月。凡公布后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得授奖。


    第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提出争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对提出争议或举报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部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司法部提供。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商,提出奖金的分配方案并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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