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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 1994-11-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资源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专题研究解决。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

  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企业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3、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

  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资源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资源,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资源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仍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六条 新成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企业除外)要按上述条件,经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计委)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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