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3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7)5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包括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各汇总纳税的保险公司超支的工资等费用(以计税工资为执行依据),不作纳税调整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寿险险种营销人员的佣金,暂不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类保险公司实行汇总纳税后,一律就地实行监管,建立汇缴所得税申报制度,就地实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
四、各地在对汇解企业实行就地检查时,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违反税收和财务规定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1997)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