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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 2000-10-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6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我市为清理教育系统乱收费,规范其收费行为,采取了一 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情况仍十分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 1569号文件的部署,经商市教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以达到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的目的。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农村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 业中学)、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中小学指县、(镇)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附加等费用的。
  (九)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从10月25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检查期限是1999年秋季入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是今年春、秋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采取价格主管部门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组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为骨干组成。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组织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负责实施。市物价检查所将派出检查组对长寿、丰都、忠县三个县的部分学校进行检查并对其他区县进行检查督导。

  五、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检查人员,更不得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一抓到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公布举报电话。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市物价局检查所,予以新闻暴光。
  (五)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1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及农村中小学教育检查专项材料报市物价局检查所。

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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