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水发(1998)67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我部《关于同意调整长江段货物运价的批复》(交水发(1997)203号)和《关于今年调整长江段货运运价有关问题解释的函》(交函水(1997)302号)已下发。因有关单位对长江干线上游货物运价的规定理解不一致,造成你公司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长江干线上游段煤炭、石油、矿石、化肥、农药、粮食、盐等七种货物运输,自1997年4月20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考虑到长江干线上游货物流向单一,运输成本高、风险大,特别是三峡工程实现大江截流,造成船舶运输成本进一步上升的实际情况,现新订长江干线上游上水拖带运价(见附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