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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5 生效日期: 1992-09-10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为促进对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指导全国经贸企业搞好股份制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必须有领导、有选择、有步骤地进行。
  对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进行。各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股份制试点要精心组织和引导,不能一哄而起。

  二、为加强对外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的领导工作,我部决定成立“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经贸企业试行股份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经贸部直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等资料并提出意见;
  (三)指导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
  (四)研究制定适应经贸股份制企业的有关计划、配额、许可证、人事、财务等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贸股份制企业的行业管理;
  (五)做好经贸企业试行股份制的宣传、引导及解释工作;
  (六)总结交流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促进经贸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对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应具备的条件、设立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等均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方、部门外贸、工贸企业以及具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经营范围须由经贸部重新核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亦须经经贸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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