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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 1997-09-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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