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重申供销合作社资产归属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8 生效日期: 1993-09-28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最近,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来函、来电询问资产征用、出售,推行股份制财产划分等问题,现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供销合作社资产归属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资入股兴办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其资金财产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要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独立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和各种专用基金)。”国发[1991]60号文件再次重申,“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这已清楚地说明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自行管理、使用。现在有些地方任意改变基层社的隶属关系,下放乡、镇管理或把某些公司升级,脱离县社领导,或把某些公司划走。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也同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精神相悖,各地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城建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有偿使用,重新给予供销合作社同等效益位置的土地和按占用设施的重估价值予以补偿。并应为因此而影响正常工作的职工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三、供销合作社拍卖、转让自己的财产所得资金及房改收回的房改基金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由供销合作社自行管理、支配。
  四、供销合作社在推行股份制过程中,要确保供销合作社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划归其他部门。
1993年9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