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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警察机械修理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厂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厂设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置保防管理员、人事管理员、会计员分别掌理本厂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4条 第一课职掌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护及零件制造事项。
二、械弹仓储管理事项。
三、巡回各警察机关辅导检修武器事项。
四、其它有关警用武器、械弹业务事项。
第5条 第二课职掌如下:
一、警用车辆修护、保养事项。
二、巡回各警察机关辅导检修车辆事项。
三、其它有关警用车辆业务事项。
第6条 第三课职掌如下:
一、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二、本厂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管理事项。
三、本厂厅舍、营缮工程之执行与眷舍、车辆、油料管理事项。
四、本厂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五、厂长亲(密)启公文之登收、缮发及管制事项。
六、文书之收发、登记、分文、缮校、档案管理事项。
七、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八、本厂工作报告、演示文稿之汇编事项。
九、本厂厂务会报及年度业务检讨会之召开。
一○、本厂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一一、本厂年度施政计画之汇编、选项列管执行事项。
一二、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它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一三、公文处理及业务基本资料整理之督导、抽查、总检查及绩效之调制事项。
一四、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一五、本厂事务用品之采购、集会、水电、消防、安全、办公处所、工友、驾驶之管理事项。
一六、本厂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一七本厂信息系统规划、协调、教育、维护与管理事项。(得另以任务编组方式,指派具有信息专长人员协办之)一八其它有关行政庶务工作事项。
第7条 保防管理员职掌如下:
一、机关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社会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三、侦防内乱外患犯罪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四、社情研究事项。
五、社会治安调查之策划指导与搜集处理事项。
六、保防资料纪录及档案管理事项。
七、督察、政风综合业务规划、督导、查处、执行事项。(得另以任务编组方式,指定具有上揭业务专长人员协办之)八、其它有关保防、督察、政风业务事项。
第8条 人事管理员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变更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动态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数据管理、登记、查询统计、计算机输入及建文件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工出入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关于本厂技术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9条 会计员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0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所属员工,其权责如下:
一、本厂施政方针、工作计画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厂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厂规章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其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参加事项。
一○、其它有关厂务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11条 副厂长襄助厂长处理厂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厂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厂务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厂长交办事项。
第12条 课长、保防管理员、人事管理员、会计员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处理公务,其职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厂长、副厂长交办事项。
第13条 本厂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14条 本厂厂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厂长主持,以副厂长、各课长、保防、人事、会计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必要时得通知有关任务编组业务承办人列席。
第15条 本厂每年召开厂务检讨会二次,于年中(终)举行,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16条 本厂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1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