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5 生效日期: 1997-09-15
发布部门: 人事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1997]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日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细致地做好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设计司、人事部职称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
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