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6]1号
2005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5)242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0.5747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丰庆路西、刘寨路南、劳动路东;
2.郑花公路西、宏达路南、柳林西路东;
3.107国道西、熊耳河东;
4.淮河路南、西环路东;
5.航海路南、冯庄路西;
6.长江路南、石柱路西;
7.长江路南、大学南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3.0580公顷。
2.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4.3471公顷。
3.金水区祭城镇:崔庄村0.7214公顷。
4.中原区大岗刘乡:李江沟村0.9220公顷。
5.二七区齐礼闫乡:冯庄村5.1910公顷、高寨村3.0444公顷、孙八砦村3.290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6年2月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