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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8 生效日期: 1993-08-28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组织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总结工作
  1.各地区、各部门在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总成效;
  (2)组织实施的主要作法与经验体会;
  (3)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4)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要求重点突出,内容充实,有观点、有材料、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对策。典型事例具体,数据准确。

  2.总结报告于近日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二、评选先进工作
  1.评选范围:参加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地区(包括省、地市、县,下同)部门、基层单位(含各级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专职机构)和个人。

  2.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建立了以分管领导为首的财产清查登记领导机构和健全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2)在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了全面的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
  (3)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宣传广泛、动员深入,干部职工参加清查工作积极认真;对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人员组织了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骨干队伍;在工作中领导重视,专职机构办事得力。
  (4)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认真编制并及时报送财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软盘、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的报表内容完整清晰、数字准确,工作总结是在全面检查验收、认真进行工作过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全面的文字材料。
  (5)根据财产清查工作中暴露的财产管理问题,该处理的都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手续进行了处理,并建立、健全了各项财产管理规章制度,改进了财产管理工作。

  3.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精通或熟悉财产清查登记业务。
  (2)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财产清查登记的政策规定,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3)在工作中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4.评选程序:
  (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分名额,选拔优秀者直接推荐并填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个人报批表》(表样附后)一式3份,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2)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保证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事迹真实,成绩突出,确有先进性和典型性。防止弄虚作假,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要取消资格和追究当事者及领导责任。

  5.表彰办法:以地区、部门表彰为主,国家表彰为辅,地区、部门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表彰,推选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国范围进行表彰。

  6.奖励办法:对被评选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先进地区、部门、单位颁发“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先进集体”奖状;对先进个人颁发“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先进个人”奖状和奖品。

  7.名额分配: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评选、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300名(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表)。
  
附表: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
    2.《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个人报批表》
    3.《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附件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
  附件2: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个人报批表
  附件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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