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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7 生效日期: 1993-08-27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支持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学校要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主要日常工作和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加以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会等方面的作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2.高等学校的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不要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学校对此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要求他们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校容、宿舍管理,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同时还要帮助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3.学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保证组织落实,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加强领导和管理。对于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

  6.学校勤工助学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经费,由学校多渠道统筹解决。
  学校可从学杂费收入、学校社会服务收入、校办产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部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给以支持解决。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7.勤工助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校要把开展这项工作同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适于长期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要相应调整编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合理核定在岗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避免造成人力浪费。

  8.有关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保、安全、技术及岗位要求、劳动效益的检查验收等具体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9.学校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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