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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设市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7 生效日期: 1993-08-1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93]38号文件精神,努力使设市工作规范化,特对设市承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文件) 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文件)的要求办理设市工作。

  二、各级设市的报告,除按国发[1985]8号文件要求,须报告设市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外,要根据国发[1993]38号文件要求,在设市报告中补充下列内容。
  数据和情况:
  县总人口、县总面积、县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数及其比例。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总人口(常住人口),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暂住人口的构成及数量。
  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乡镇以上工业产值以及在工农业总值中的比例,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总数、人均数、上解支出情况。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中自来水普及的比例和道路铺装的比例,设市地方的地质、地理情况。
  以上数据和情况,一律以最新的年度数字为准,经济数字以一九九○年不变价格为准。
  图表:
  县行政区划图,8开(图的性质为示意图)。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行政区划图,8开。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图,8开。
  有关各类人口、经济、社会数据表。
  其他:
  对是不是贫困县、财政补贴县要有明确说明。
  要明确说明区公所是否撤销。
  拟按放宽标准类型设市的县,如地区驻地、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等,除讲清其特殊的情况之外,也要按上述要求补充有关内容。
  设立地级市和镇改市的报告可参照县改市的报告。

  三、各类数据、情况要翔实、可靠。
  各级在办理设市的工作中,要严格按设市标准把关,不得虚报。省一级在办理设市报告时,要与省的有关部门沟通,重要数据以各部门为准。
  主要是:人口数据以公安部门为准,经济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财政数据以财政部门为准,基础设施情况以城建部门为准,地质地理情况以地质部门掌握的资料为准。

  四、按照国发[1993]38号文件执行后,已批准设市的地方,如发现虚报情况,则要撤销市的建制。

  五、各省需写设市补充报告的,原则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特殊情况如补充一些不太重要的情况和数据时,可以省民政厅的名义向民政部写报告,但须注明“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同意”。

  六、承办设市工作,原则上逐级负责,逐级汇报。拟设市的地方,不要越级到民政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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