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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四单位关于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5-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0]6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的《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社会性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均按本规定进行补偿。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地区性专职消防队,参加跨辖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其补偿适用本规定。义务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其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坚持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照顾起火、受灾单位和个人及专职消防队利益。


    第四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范围:燃料费用,各种灭火剂、物资的消耗费用,消防器材、个人装备的损耗费用,其他应予补偿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C=C1+C2+C3+C4
  式中,C:施救补偿费用
  C1:燃料费
  C1=燃料价格(元/升)×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工作时间(小时);
  C2: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以每台消防车出一个车次所耗费用平均按350元计算;
  C3:灭火剂、物资消耗费用;
  各种灭火剂、物资按照实际消耗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费用。灭火中耗用原车载自备灭火用水,按水厂成本价格计算。
  C4:其他。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后3日内填好《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报告表》一式三份,附上有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一份抄送起火受灾单位或公民个人,一份报送保险公司
  投保后发生火灾,起火单位或公民个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火灾和受灾情况。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报告表》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并签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意见表》。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报告表》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意见表》,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制发。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 条补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在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先行支付。
  未投保的,由起火单位按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的补偿数额直接给付消防队。
  未投保的公民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款中支付补偿费用。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抚恤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执勤备战,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火警调动;直接受警灭火,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九条   火灾扑救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本单位财务监督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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