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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改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6 生效日期: 1997-08-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房改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商品化,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要把全面推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房改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省房改领导小组下达的《“九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目标与任务》,现就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省“九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目标任务,切实做好各年度指标的落实工作,采取措施继续扩大公积金的归集率,增加归集额。省房改领导小组对各地实施进度进行定期检查通报。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地应逐年作出调整。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为职工缴纳足额到位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要列入预算,保证按期到位。

  四、企业为职工缴交公积金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均应按期交纳。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当地银行协商,由银行直接托收单位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经当地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公积金缴交率可以从现行5%提高到8一10%;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以从7一10%提高到10一15%。

  六、企业因经济效益差不能按规定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厂职代会研究通过,报经当地房改办批准,可采取申请动用单位售房款、暂时降低缴交比例、单位负担部分暂时挂帐、履行缓交手续等过渡措施。

  七、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和公积金贷款按第一清偿顺序偿还。

  八、各级房改、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批准出售公有住房和住房建设项目立项,不得动用单位住房资金,不得购买安居住宅;对无故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停止办理其住房建设的有关手续外,对迟交部分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严格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九、各地要将建立公积金制度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实施好的地方和单位由房改领导小组考核表彰。

  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公积金应主要用于住房建设和支持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上一级房改、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一、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应本着“服务房改、利归地方”的原则与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定协议,在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基础上,提高住房资金的运行效率,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计息。

  十二、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落实专人,分工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今年要完成住房公积金记帐、核算到职工个人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查询,要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电算化;要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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