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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6 生效日期: 1993-08-16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有了很大增长,到1991年末,国有资产总额已达26800多亿元。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基础管理薄弱,加之金融、财经秩序有所混乱,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十分严重,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拟把调查、掌握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1993年下半年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里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特决定从1993年9月下旬起,组织一次全国性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经常统计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方法,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关于这项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这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重点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原因和表现形式。要定性与定量、一般情况和典型情况相结合说明问题。具体内容可参考附表。

  二、这次调查的组织,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按管理级次进行。国家局和财政部将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一起组织若干调查组分赴部分省市进行重点调查(另发通知);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结合实际情况,一方面抽调人员直接自行调查,一方面组织部署地(市)开展调查工作。

  三、在这次调查中,每个省、自治区(西藏自定)要抽查100户企业和50个行政事业单位,其中大中型企业30户,预算外国有企业10户,境外企业10户;每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抽查50户企业和20个行政事业单位,其中大中型企业20户,预算外国有企业5户,境外企业5户。被抽查的企业应分布于不同行业,具有代表性。调查指标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各地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推算出本地区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要加强对这次调查工作的领导。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有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研究,制定计划,及时向政府报告;要充分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要多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要尽可能地帮助企业解决一些问题。

  五、整个调查工作拟于1993年年底之前结束。调查之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调查工作的简况、本地方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及情况(包括数量、典型事例)、原因分析、建议应采取的措施,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调查报告(一式5份)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局综合司。
  国务院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业总公司可参照以上精神和要求,组织对本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情况开展类似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于11月底报部门、总公司领导,同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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