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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渝长高速公路客运运价(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2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渝长高速公路通车在即,为加强渝长高速公路客运运价管理,保护旅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运价规则》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渝长高速公路客运运价(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渝长高速公路客运运价实行高速公路等级运价。根据渝长两地及公路沿线经济发展水平和旅客流量等情况,现制定渝长高速公路普通和中级型客车运价。(具体运价率见附表)

  二、为开拓公路客运运输市场,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以合理的运价结构调整运力结构,引导运力投放,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对经营渝长高速公路的高级豪华型客车,将根据车价和车辆装置、性能,其运价水平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另文通知。

  三、客运车辆行驶渝长高速公路以外的线路,按所行线路现行运价执行;跨越两种以上运价线路时,票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收整。

  四、渝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应按车辆类别分摊,计入票价。

  五、渝长高速公路票价由旅客基本运价、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构成。

  六、渝长高速公路票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测定计算后,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审定后公布执行。

  七、有关渝长高速公路的汽车客运站收费按《重庆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办理。
  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价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刹价等损害旅客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违者,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渝长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通车之日起试行执行。待渝涪高速公路全线通行后,再核定正式运价。

附:
  渝长高速公路旅客运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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