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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住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并将其列入日常工作议程。通过对住房资金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二、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没有提出处理意见的,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已经提出处理意见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落实。各地要将检查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三、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案处理。凡挪用住房资金以及利用住房资金贷款逾期的,要限期收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售房收入存入中心专户和未设专户管理的,要限期存入原售房单位的售房收入专户。凡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未经财政部门核定和管理费用超支的,财政部门要重新予以核定,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于1997年9月15日前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
五、我部将于1997年9、10月份对部分省市的住房资金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对存在问题未进行处理或逾期不上报处理结果的,由我部在重点检查认定后,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