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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用盐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31 生效日期: 1989-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减税盐的征收管理,现就工业用盐征税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指令性计划内定点供应的减税工业用盐,在出场(厂)、分配调拨时,分别按供应对象和用途确定减征税额,据以征收盐税。

  二、对非定点供应的其他减税工业用盐,在出场(厂)、分配调拨时,一律按照肥皂、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税额征收盐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8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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