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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正确处理军警纠纷密切军警关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4 生效日期: 1993-07-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一直得到人民解放军的有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军警关系是好的,是团结的。许多地方积极开展了军警共建活动,为密切军警关系,加强军警团结做了大量工的工作。但是,近年来,极少数地方在处理军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纠正军人交通违章时,不时发生纠纷,有的相互殴斗,甚至发展到持枪动械,造成双方人员流血受伤,严重地损害了当地军警关系,在周围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发生这类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公安干警自身来讲,主要是有些干警方法简单生硬,执法水平不高等。为了吸取教训,进一步密切军警关系,加强军警团结,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公安干警进行拥军爱军教育,使广大公安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军队是捍卫国家政权的坚强柱石,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强大后盾。特别是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社会上不安定因素甚多,国际反动势力也千方百计地企图破坏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军警团结尤为重要。

  二、要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各地公安干警在执勤、执法中,对军人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应本着爱护、帮助和教育的态度,即使遇到军人不服管理,甚至无理取闹,也要耐心地向他们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打骂体罚,更不准动用武器和警械。

  三、发现军人违法问题,要迅速查明情况,取得证据,提出意见,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按照198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82]政联字8号)和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政联字第14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军警群体纠纷或冲突事件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采取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激的方法,冷静地妥善处理。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迅即采取果断措施,双方脱离接触,教育干警,严明纪律,约束队伍,严禁动用武器警械。同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和军人所在单位,力求尽快妥善解决。

  五、当人民解放军执行特殊军务遇到困难时,既要按照规定行事,又要灵活掌握,在尽可能范围内提供方便,积极给予支持。遇到无权决定的事项,应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不准借故习难。

  六、继续搞好军警共建活动,增进军警团结。各地公安机关要把军警共建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内容,使之制度化、经常化。要定期地与当地驻军部队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今年“八一”建军节,要普遍开展一次拥军活动,主动征求当地驻军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并取得支持和帮助。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传达到基层所队,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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