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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1 生效日期: 1987-12-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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