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16 生效日期: 1989-12-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36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关于对基金会进行清查的通知》(银发[1988]388号)下发后,各地做了不少工作,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经清查,基金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对基金会的性质、宗旨认识不清,违反《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基金会;基金会审批制度混乱,一部分未经人民银行审批,擅自成立的基金会,已成为各部门或单位的附属机构;有相当一部分基金会缺乏基金来源,名为筹集资金,实际上是变相向企业、机关、团体进行摊派;有的基金会成立几年来,没有开展任何奖励和资助活动;部分基金会的领导成员由现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基金会的正常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针对基金会存在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意见:
  一、基金会是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得将基金会办成任何部门或单位的附属机构。

  二、以下基金会应予撤销
  (一)《基金会管理办法》下达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擅自成立的基金会;?
  (二)以经营存、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为主的基金会;?
  (三)经营管理混乱,利用基金会名义搞倒买倒卖等违法活动的基金会;?
  (四)成立时间已满一年,但未开展任何资助、奖励等活动的基金会;?
  (五)注册基金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资金来源不合理的基金会;?
  (六)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会员会费的基金会;?
  (七)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三、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宗旨、任务相同的基金会应予合并。

  四、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基金会。《基金会管理办法》下达前,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会,应按《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其中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基金会,应按《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和登记注册。成立基金会或办理补批手续,一律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民政厅(局)审查提出意见后,上报总行审批。

  五、严禁基金会向企、事业单位平调、摊派基金。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对基金会的基金来源进行认真的清理。对属于平调的资金、借来的资金以及其他变相摊派的资金,应责成基金会立即退回。
  基金会不得以有奖募捐形式扩充基金(国务院特批的除外),凡搞有奖募捐活动的,要立即停止。

  六、基金会不得直接开办公司、企业。已办的,要限期转让出去;转让不出去的,应予撤销。

  七、基金会不得办理存款、贷款、拆借资金等金融业务。对吸收的存款和拆入的资金,要限期清退;已发放的贷款及拆出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办理其他金融业务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执行者,银行要冻结其资金,停办结算,并没收非法所得。

  八、基金会领导成员不得兼职,各地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清理,限期纠正。

  九、基金会应挂靠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于一九九○年三月底前结束。请各分行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前上报总行金管司。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