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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7]10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研究执行。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培训工作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使纳税单位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所需的税收专 业知识,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训对象及其条件:?
  (一)培训对象:依法负有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具体 为:?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2.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3.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4.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办税人员;?
  5.其他需要培训的办税人员。?
  (二)办税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法制观念较强;?
  2.具有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熟悉税收征纳操作基本程序;?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
  4.在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根据上述条件,每个纳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2名办税人员,培训后的办 税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培训内容?
  1.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实务;?
  2.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征管改革基本知识;?
  3.发票领购、使用与保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4.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税收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组织编写,各地组织征订和发售。?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各地、市、县国税局按年编制培训计划,以市、县为单位,根据辖区纳税单位的 数量分期分批集中培训,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1997 年底以前要力争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培训一遍;1998年底以前,要确保培训到所有纳税人。今后,各地要本着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对需要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新内容,要定期培训,形成制度。?

  四、“办税合格证”的管理?
  办税人员经集中培训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市、县国税 局颁发“办税合格证”(式样附后),持证上岗,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有关事宜。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期培训。?
  “办税合格证”由省局确定式样,地、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办税合格证”仅限 经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纳税单位办税人员未取得“办税合格证”,不得办理国税系统有关纳税事宜。?
  办税人员如有变动,其“办税合格证”由纳税单位负责人收缴,并及时上交主管 国税机关。办税人员遗失“办税合格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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