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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8 生效日期: 1997-06-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88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8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根据船舶生产周期长,船舶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各月份之间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内销远洋船增值税返还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增值税返还数额=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进项税额
  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销售额×17%
  远洋船进项税额=远洋船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成本
  (包括进口部分)×17%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其所需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照章征收,然后根据测算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国内采购材料的平均税负,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船价的12%给予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补贴。初贴的款项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返还船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船厂之间进行必要的调齐,统筹安排。具体补贴手续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向财政部工交司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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