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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清理技术改造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3 生效日期: 1993-07-1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技术改造投资继续以较高速度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6月份国有单位技术改造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68.1%。目前各地普遍反映,技术改造资金十分紧张,特别是国家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到位率很低,1~5月份国家专项项目贷款到位率仅为16.9%。为集中现有建设资金保证国家重点改造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6号文件精神,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的宏观管理,搞好在建项目的清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技术改造投资规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的预测,严格进行控制。发现有可能突破本年度投资规模的,要认真研究,采取控制措施。在建项目总规模一般不要超过本地区、本部门两年工作量。

  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除能源、交通和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合同已经生效的涉外项目外, 其他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开工。凡新开工项目,必须是资金落实,来源正当,建设条件具备,产品市场和经济效益好的。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技改项目现行审批程序审批,并报上级技改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限上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开工计划要报我委审批下达。对自己不能平衡外部条件、自行越权批准的项目,各级经委不安排计划,银行不安排贷款。

  三、对在建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核排队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项目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要下决心停缓建。
  要加强资金调度,集中现有建设资金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首先保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即国家下达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要按资金的正常需要切实到位。对落实资金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认真研究,协商解决。
  要抓好在建项目的投产、达产工作,并督促企业及时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今年建成投产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要优先保证。
  以上三项工作,地方企业由各地经委负责,中央直属企业(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请各地区、各部门按附表要求于8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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