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312712500号
中华民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12500号令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
第7条 各校办理招收运动成绩优良学生以不超过三种运动项目为原则,各项运动项目招生人数以基本组队人数范围内为限,其名额以各校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三为上限(含教育部分发运动绩优甄审、甄试全校名额),不占该校核定招生名额。
各校办理招生时,有超过前项规定上限之必要者,应提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办理。其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如有特殊原因或主管机关政策考量无法内含于年度核定招生名额,须以外加方式办理者,应由办理招生学校叙明理由,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或由主管机关通知学校陈述意见后核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