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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08 生效日期: 1989-11-0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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