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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2 生效日期: 1993-06-12
发布部门: 冶金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文)(以下简称75号文件)五年来,各级人民政府依照“75号文件”和原国家黄金管理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措施、办法,组织了清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的工作,使一度混乱的黄金生产秩序得到好转,促进了我国黄金生产的稳定、高速发展。
  但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个体采金,乱采滥挖,干扰国有、集体黄金矿山生产秩序,哄抢国家黄金矿产资源,假借名义非法开采,倒卖黄金矿产资源的现象又重新抬头,一些部门、单位也置国家有关规定于不顾,变相审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为保护国家宝贵的黄金矿产资源,保证我国黄金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继续贯彻执行“75号文件”,加强黄金勘查、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75号文件”下发五年来清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取得的经验、教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黄金矿山开办审批工作。
  黄金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严禁向个体采金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采金者发放黄金矿产开采许可证。

  二、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贯彻执行“75号文件”
  贯彻“75号文件”,清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请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组织黄金、矿管、公安、工商、银行、环保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个体开采、选冶及倒卖黄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特别是对干扰重点产金区、国有黄金矿山生产秩序及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非法采金活动要进行清理。

  三、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继续有效
  原国家黄金管理局下发了《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意见》(国黄地字(1988)第055号)、《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关于非黄金行业开办独立金矿的暂行规定》(国金地字(1989)第02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加强勘查金矿区资源管理的通知》(国金地字(1992)第18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保护黄金矿产、发展黄金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新政策出台前上述文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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