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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2 生效日期: 1993-05-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一[1993]948号
为了履行我国已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国发(1993)39号文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现将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规定摘要转发如下,请按照执行。
  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
  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对违反国务院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请各海关注意查缉。
  国务院通知自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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