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2]91号
大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专试行学分制学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大价发[2002]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所属大连电子学校、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大连市女子职业中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中专试行学分制收费。自2002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学费由按学期收取改为按学分收取,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按学期收取学费的总额。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核定,报省备案,试行期限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试行学分制收费后,每学分收费标准除含学费外,包括本门课程结业考试的一次正考和一次补考,补考仍未通过需补修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按原标准的50%执行。
三、其它有关事项仍按辽价传[1998]14号和辽价发[1999]7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