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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园区建设的考核与评价,推动园区建设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促进园区规范、高效、健康发展,结合现行各类园区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评价体系(以下简称“体系’’)。


    第二条   本体系根据国家关于开发区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山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园区建设的实际制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体系适用于批准建区3年以上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批准建区不满3年的园区不参加考核。

 

第二章 园区考核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展主题原则。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推动园区建设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
  (二)效益原则。坚持效益优先,突出对园区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经济素质和集约化程度的评价与衡量。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利用与资源节约并重的理念,加强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与考核,推动土地与水资源配置效益和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提高。
  (四)综合性和可比性原则。本体系主要对各类园区的综合和共性指标进行评价,以便于对不同类型的园区进行比较和综合评价。
  (五)分级衡量原则。鉴于各类园区发展不平衡,为加强分类指导,对不同的层级设定了不同的评价标准,分为Ⅰ、Ⅱ、Ⅲ、Ⅳ共4个等级,其中Ⅰ级为最高标准,Ⅱ级为中间标准,Ⅲ级为较低标准,Ⅳ级为最低标准。考虑到园区类型和区位不同等因素,部分指标不设最低标准。
  (六)适度超前原则。考虑到今后一个时期园区经济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总体态势,指标值的设定相对超前,旨在增强鞭策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体系由反映投资规模、引资能力、外向型水平、经济规模、经济效益、产业技术水平、土地利用水平、水资源利用和环境质量的相关指标组成,共分为三大类:一是经济总量指标,包括累计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引进项目总投资、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当年业务总收入、当年税收收入、当年工业企业增加值、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值、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当年出口总额等9项指标;二是土地利用集约化指标,以每平方公里开发面积占有主要经济总量指标的数值表示,包括每平方公里累计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引进项目总投资、当年业务总收入、当年工业企业增加值等4项指标;三是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包括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已开发面积绿化覆盖率等3项指标。


    第六条   各等级标准值。
  (一)经济总量指标。
  1.累计固定资产投资:Ⅰ级标准350亿元,Ⅱ级标准130亿元,Ⅲ级标准北亿元,Ⅳ级标准6亿元。
  2.累计引进项目总投资:Ⅰ级标准450亿元,Ⅱ级标准150亿元,Ⅲ级标准60亿元,Ⅳ级标准15亿元。
  3.累计实际利用外资:Ⅰ级标准20亿美元,Ⅱ级标准4亿美元,Ⅲ级标准2亿美元,Ⅳ级标准0.5亿美元。
  4.当年业务总收入:Ⅰ级标准600亿元.Ⅱ级标准150亿元,Ⅲ级标准40亿元,Ⅳ级标准10亿元。
  5.当年税收收入:Ⅰ级标准20亿元,Ⅱ级标准6亿元,Ⅲ级标准2亿元,Ⅳ级标准0.5亿元。
  6.当年工业企业增加值:Ⅰ级标准120亿元,Ⅱ级标准45亿元,Ⅲ级标准10亿元,Ⅳ级标准2亿元。
  7.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值:Ⅰ级标准40亿元,Ⅱ级标准15亿元,Ⅲ级标准3亿元。
  8.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Ⅰ级标准100亿元,Ⅱ级标准10亿元,Ⅲ级标准1亿元。
  9.当年出口总额:Ⅰ级标准10亿美元,Ⅱ级标准3亿美元,Ⅲ级标准1亿美元。
  (二)土地利用集约化指标(每平方公里)。
  1.累计固定资产投资:Ⅰ级标准20亿元,Ⅱ级标准8亿元,Ⅲ级标准5亿元,Ⅳ级标准到2亿元。
  2.累计引进项目总投资:Ⅰ级标准40亿元,Ⅱ级标准15亿元,Ⅲ级标准8亿元,Ⅳ级标准5亿元。
  3.当年业务总收入:Ⅰ级标准30亿元,Ⅱ级标准10亿元,Ⅲ级标准4亿元,Ⅳ级标准1.5亿元。
  4.当年工业企业增加值:Ⅰ级标准8亿元,Ⅱ级标准2亿元,Ⅲ级标准1亿元,Ⅳ级标准0.5亿元。
  (三)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
  1.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Ⅰ级标准12立方米,Ⅱ级标准15立方米,Ⅲ级标准18立方米,Ⅳ级标准20立方米。
  2.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100%。
  3.已开发面积绿化覆盖率:Ⅰ级标准40%,Ⅱ级标准37%,Ⅲ级标准35%,Ⅳ级标准33%。

 

第四章 体系的实施

    第七条   鉴于各类园区发展方向有所侧重,本体系实行不完全达标升级制度,同时有7项(Ⅳ级5项)以上经济总量指标、3项以上单位面积占有经济指标、2项以上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某等级标准的,视为达到该等级标准。其中,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当年业务总收入、当年税收收入、每平方公里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方公里当年业务总收入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6项指标是必达指标。通过ISO14000国际环保认证的园区,可视为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指标达到100%。


    第八条   园区考核评价工作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每2年考核1次。


    第九条   园区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等级标准值在综合考虑各类园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以省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测算并设定,指标口径与现行统计口径一致。


    第十一条  各园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其指标值根据园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加以调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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