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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3 生效日期: 1989-10-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三、查验公民的居民身证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需要时的权力。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时,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其身份时,应由在场参加执勤的公安干警查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治安联防队员无权查验。

  四、公安干警在执行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不准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收费。凡是利用工作之便,故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到基层,并在近期内对前一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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