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关于变更电视会议收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 1997-06-05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电视会议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现有网络资源的功能,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现将修定后的电视会议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电视会议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分钟数计算。在基本收费时间内,省际每点收取500元,省内每点收取400元。超过30分钟的,省际每点每分钟收取10元,省内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
  二、对党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即:召开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地市及以下)电视会议,30分钟收取1万元,超过30分钟,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电视会议,每点30分钟收取350元,超过30分钟,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
  以上所说“每点”,系指业务受理局至各对端局长途电路或本地电路的落地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