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电视会议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现有网络资源的功能,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现将修定后的电视会议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电视会议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分钟数计算。在基本收费时间内,省际每点收取500元,省内每点收取400元。超过30分钟的,省际每点每分钟收取10元,省内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
二、对党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即:召开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地市及以下)电视会议,30分钟收取1万元,超过30分钟,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电视会议,每点30分钟收取350元,超过30分钟,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
以上所说“每点”,系指业务受理局至各对端局长途电路或本地电路的落地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