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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大中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测设计费实行有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水规[1989]1003号

为了加快水电前期工作,增加水电前期经费来源,现决定在原水电部[88]水电水规字第11号及[88]水电计字第189号通知的基础上,从一九八九年起,今后开工的大中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实行有偿使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用(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均实行有偿使用。其勘测设计费用按国家计委颁发的设计收费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工程正式开工后,在国家年度基建计划中安排,一般在三至五年内,由建设单位逐年归还原垫付经费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全部勘测设计费用。

  (二)水口、五强溪、隔河岩、李家峡、漫湾和二滩等六个水电站:仍按原水电部[88)水电计字第189号文与能源部能源计[1989]820号补充规定办理。

  (三)由国家电力口投资和事业费安排垫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归还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作为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其回收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四)由各网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有关部门安排垫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勘测设计费的回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部门自行拟定。

  (五)水规总院与有关网局,电力局或有关部门集资安排垫付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应按集资经费比例,由建设单位归还各集资垫付单位。其回收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

  (六)由国家水利口投资和事业费或地方水利投资和事业费参与安排的大中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勘测设计费,应按参与安排的经费比例,经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归还水利部主管部门或地方水利主管部门。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水电前期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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