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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方和等三十五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2 生效日期: 1993-06-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为了适应香港与内地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实现香港九七年平稳过渡,保持香港永久经济繁荣,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更好地团结和发挥香港律师的作用,经与新华社香港分社共同研究,决定第四批委托三十五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委托的三十五位律师与原委托的四十九位律师一样,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委托期限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计算,为期三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二、新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按我部((85ぉ司发公字第251号ぉ《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需的有关证明,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和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三、新委托律师的出证方式,仍按我部(司公通字(1991ぉ170号ぉ《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ぉ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办理新委托律师的公证文书转递工作。
  
以上通知请速转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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