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公证若干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公证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公证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抚顺市公证若干规定》修改为《抚顺市公证条例》。
  二、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公证机关”修改为“公证机构”。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的国家公证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统一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各县以其行政区域为公证业务辖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公证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公证员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公证员任职条件,在公证处实习一年期满,经过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合格的,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并在国家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继承”;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股票和其他记名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将第(六)项修改为:“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基建合同”;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项:“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及报废的奖券、彩票、债券的销毁”。
  六、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