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2]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外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为外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连办事处)做好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对驻连办事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负责。联络处具体负责办理驻连办事处成立的相关手续,协助驻连办事处承办有关活动,协调解决驻连办事处在我市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驻连办事处,凡符合条件的,联络处应在6天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并核发《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批准证书》或《全国各地驻连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驻连办事处编制内人员可申报大连市长期暂住户口。办理长期暂住户口须持驻连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和联络处出具的证明,由市公安局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结。
四、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工作人员子女需在我市借读的小学、初中学生,可持驻连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在连工作人员的长期暂住户口,到办公厅联络处换取入学介绍信后,到暂住地附近学校(本学区学校)申请办理借读手续,免收借读费。
五、市政府每年将召开一次有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驻连办事处主任会议,征求各驻连办事处的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政府办公厅要不定期地召开驻连办事处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不断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
六、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驻连办事处在工作、生活上创造方便条件,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
七、任何单位不得向驻连办事处摊派,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向驻连办事处分配工作任务。
八、市区各部门不得随意到驻连办事处检查工作,进行经济检查的,应到市纠风办备案。
九、联络处对驻连办事处要坚持经常性走访,并采取座谈、联谊、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协调招商引资有关情况,为两地间的友好协作和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十、为便于联络处做好有关文件、信息、资料传递和其他服务工作,请各驻连办事处在发生办公地址迁移、负责人更换以及机构变更情况时,及时通知联络处。
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为驻连办事处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