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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金外汇留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1 生效日期: 1987-08-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贸[1987]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发[1986]11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讨讼确定的原则,现将《黄金外汇留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黄金外汇留成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鼓励发展黄金生产,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黄金储备和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生产单位和部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黄金是国家重要的储备资源,但不能很快变成外汇。因此,黄金外汇留成实际上是国家借汇预支。

  二、黄金外汇留成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矿产黄金和伴生金收购量为计算基数,按当年伦敦市场平均金价折美元,扣除预付留成外汇(尚未形成出口)平均利息10%,然后给予25%的外汇留成。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外汇留成额=伦敦年均金价折美元×人民银行矿产黄金和伴生金年实际收购量×(100%-10%)×25%
  黄金外汇留成一年计拨一次,即每年初计拨上一年度的全年留成。每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与黄金总公司和有色总公司分别计算和核实上年收购量,经财政部审核后,按系统分拨给黄金总公司和有色总公司,再由两公司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比例再分配。

  三、国家拨给黄金系统的黄金留成外汇,由黄金总公司按下列比例再分配:黄金总公司30%,地方政府60%(地方各级政府的再分配比例,由省区市政府定),矿产金企业5%,省黄金分公司5%。拨给有色工业系统的黄金留成外汇,属于地方企业交售的黄金,由有色总公司参照上述比例再分配;属于有色总公司直属企业交售的黄金,其留成外汇由总公司集中50%,分给地方政府40%,其他同上。

  四、黄金留成外汇主要应配合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使用。发展黄金生产和进口物资所需用汇,国家不再拨给,由黄金(有色)总公司、地方和企业用留成外汇自行解决。

  五、收购白银的外汇留成问题,按收购黄金的同一原则和分配办法办理。

  六、本办法为最终改为按当年国家黄金储备净增加部分计拨外汇留成的过渡办法,实行期限为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后另定新办法。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以前有关黄金、白银的外汇留成的规定同时中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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