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配置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7 生效日期: 1989-09-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的配置办法的通知》((89)公发11号文件)中,对工商银行系统县级以下设有业务金库的办事处(分理处)配置枪支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工商银行系统县级以下设有业务金库的办事处(分理处),可以比照(89)公发1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银行营业所、建设银行办事处设有业务金库的枪支配置标准配置枪支,并要严格执行枪支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