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的配置办法的通知》((89)公发11号文件)中,对工商银行系统县级以下设有业务金库的办事处(分理处)配置枪支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工商银行系统县级以下设有业务金库的办事处(分理处),可以比照(89)公发1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银行营业所、建设银行办事处设有业务金库的枪支配置标准配置枪支,并要严格执行枪支的使用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