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3]13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下发各行。为简化操作,便于分行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购价格
门市收兑、三废、清仓、罚没黄金,含金量不足90%的,按每小两1587.50元(每克50.80元)收购;含金量达90%不足99.9%的,按每小两1600元(每克51.20元)收购;含金量达99.9%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1612.50元(每克51.60元)收购;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每小两1625元(每克52元)收购。
矿产黄金(包括冶炼副产),含金量不足90%的,按每小两1692.50元(每克54.16元)收购;含金量达90%不足99.9%的,按每小两1705元(每克54.56元)收购;含金量达99.9%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1717.50元(每克54.96元)收购;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每小两1730元(每克55.36元)收购。
二、黄金配售价格
工业用金、内销金饰品用金人民币部分,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2500元(每克80元)配售;含金量达99.9%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2512.50元(每克80.40元)配售;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每小两2525元(每克80.80元)配售。内销金饰品用金外汇部分价格及比例亦暂不变动。
高级消费品用金,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3000元(每克96元)配售;含金量达99.9%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3012.50元(每克96.40元)配售;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每小两3025元(每克96.80元)配售。
三、黄金联行调拨价调整为每小两2040元(每克65.28元)。
以上规定自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四、联行调拨价调整后,请各行在调价日对本行配售用金的库存净值,按新价进行升值调整,并汇总填制《联行调拨差价计价单》于六月十日之前将升值款(每克2.56元)上划总行10052行号。
五、工业用金、高级消费品用金配售价格调高后,与内销金饰品用金(人民币配售部分)一样,实行专户收入办法。专户收入的计算公式为;黄金配售价-联行调拨价=黄金配售差价收入。调价后,请分行将原来使用的《暂收款项》科目的“内销金饰品用金配售差价收入户”及上划清单更名为“黄金配售差价收入户”及《黄金配售差价收入上划清单》继续使用,上划清单可增加栏次,以便按不同的价格档次进行计算填报。调价后的专户收入,仍按银发[1988]335号文件规定,年终由分行统一填制上划清单,集中上划总行。
为避免由于专户收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和新旧差价档次混杂造成年终上划的困难,请分行在清理和结清一九九二年度未上划专户收入的基础上,对于九三年度在调价之前已经发生的专户收入进行一次清理,按照不同的差价档次填制《内销金饰品用金配售差价上划清单》,并于六月三十日之前将款项上划总行10052行号。要特别注意专款专划,不得与联行调拨价升值款并笔上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