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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31 生效日期: 1987-07-31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招生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原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一九八五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有轻度残疾的考生,在报考某些学校和专业上比原来制定的体检标准放宽了要求。但在执行中,有的学校仍掌握较严,担心学生毕业后分配有困难,对符合体检标准的轻度残疾考生未予录取,致使他们仍无入学深造的机会,为此,现对残疾考生录取的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符合体检标准的残疾考生,切实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残疾考生的工作。
  二、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的同时,对达到报考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又符合(85)教职字006号文体检标准要求的残疾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积极予以录取。绝不应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三、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时应与其他毕业生一样分配工作。
  四、为了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残疾考生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各地教育部门及招生办公室在结束招生工作以后,将录取残疾考生的情况和问题函告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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