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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1 生效日期: 1997-05-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由公安部负责我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工作,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前基本完成公民社会保障号码的完善和推广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于1998年6 月底以前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纠错工作的重要性。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公民的个人识别号码,必须具备唯一性、准确性和通用性,这是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号码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这给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应当看到,目前居民身份证编号中重号、错号和一人多证号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如不进行清理、纠正,就会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号码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集中一段时间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十分必要。各级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居民身份证编号的清理、纠错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相对集中时间和警力,并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工作。此项工作应和日常户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安排,不要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基础工作受到影响。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分别选择对居民身份证采用计算机管理和手工管理的区县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要做好对抽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掌握户口核对和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原则、方法。在工作后期,要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采取定量抽查和互相抽查等办法,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三、突出重点,全面清理、纠错。对已制发的居民身份证要普遍进行清理核对,发现和纠正编号错误。要把换领、补领和因户口迁移重新领取的居民身份证作为清理核对的重点。已实现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的,可先通过计算机进行逻辑排查,再结合入户核对发现和纠正编号错误;仍实行手工管理的,要对本辖区的持证人逐户逐人进行核对,运用居民身份证编号“五步分解法”认真排查,发现和纠正编号错误。对因户口迁移重新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迁入地户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迁出地联系进行编号核对。对流动人口,由流出地户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工作。要做好清理核对工作记载,严格纠错审批手续,并将重新编制的编号及时登录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对有编号错误的重号证、错号证和一人多号证的,要免费为群众重新制发,收缴旧证,同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清理纠正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公安机关要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对跨省、区、市范围的清理、核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加强宣传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19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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