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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0 生效日期: 1997-05-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在各级党和政府的有力领导、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共同配合下,经过卫生部门和广大医疗、卫生防疫人员的艰苦努力,积极开展救灾防病工作,确保了灾后没有大疫的发生。1997年是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一年,香港即将回归祖国,党的十五大将在京召开。为迎接这一历史时刻的到来,防汛抗旱及救灾防病对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其特殊的重要性。今年以来,我国已有部分地区遭受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袭击,加上汛期临近,北方大部地区旱情严重,救灾防病工作依然十分艰巨。4月24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召开了今年以来第一次全体会议,姜春云副总理就今年汛情旱情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就今年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有关任务、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今年的救灾防病工作,殷大奎副部长主持召开了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会议有关精神,通报了今年气象预测形势,对做好今年救灾防病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部内有关司局要明确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协调,做好全国救灾防病宏观指导工作,落实了救灾防病领导组织。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已于近日恢复工作,陈敏章部长任组长,殷大奎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司局包括卫生部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监督司、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药政管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救灾防病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树立抗大灾防大疫的思想。在抗洪救灾的同时,对旱灾可能诱发的疫病流行也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为做好今年的救灾防病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救灾防病以及几年来救灾防病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要有正确的认识,认真总结、发扬成功经验,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将防病工作做为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协调行动,并在人、财、物上做好充分准备。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救灾防病值班制度,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落实到位。

  二、做好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特别加强对鼠疫、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疟疾、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及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注意对新发传染病和原因不明疾病的监测控制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饮水消毒,加强水质及水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防止食源性和水源性疫病传播以及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各地在救灾防病工作中,参照《救灾防病预案》,结合当地救灾防病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做好组织协调,队伍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发生。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会议及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救灾防病工作原则上以当地为主,如确需中央支持和协调,请与卫生部救灾防病办公室联系。各省在救灾防病期间汇报灾情尽可能采用以书面形式汇报,如需当面汇报,须事先与对口单位联系。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灾情汇报团向国务院及中央汇报后,无需再到各对口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委汇报。
  卫生部救灾防病办公室临时联系电话:(010)64033135。

  四、结合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城乡环境卫生,做好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要做好救灾防病专家预备队的组织工作,根据受灾地区的需要对灾区疫情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并加强对全国防病工作的宏观技术指导。

  六、救灾防病期间,实行灾区疫情专报制度。从即日起,受灾地区实行“疫情周报制度”,每星期三报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疾病控制处(电话:010-63022899,传真:010-63022899,地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发生重大疫情及饮水、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

 
卫生部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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